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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法律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虐待学生定罪的情况如下,请参照: 虐待学生或涉嫌犯罪 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遭老师虐待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受害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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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若公民伤害未成年,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到相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者可判刑。
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挨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此外,虐待罪是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二、如何处理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事件 那么幼儿园的老师能构成虐待罪的主体吗?如果孩子太小了没办法告诉公诉机关就不能惩罚犯罪分子了吗? 由于事件层出不穷,为了防止虐待事件愈演愈烈,《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虐待罪做了修改: 第一,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改为:告诉才处理的,但被虐待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制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没有能力告诉的,公诉机关也可以直接介入,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款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义务的人,即护工、老师等都能成为虐待罪的主体。所以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满足一定的条件,将会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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