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立信〔2017〕48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名单》),保留了收养登记需要村(社区)发行的证明事项。为了确保名单的执行,现在就名单确定民政部门只保留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是否有孩子,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孩子的证明书。2017年5月1日起,原规定的要求村(社区)发行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本人不得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书,要求村(社区)发行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4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5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