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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扩散,结果严重的,处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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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导致甲类和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二)导致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四)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既遂定罪处罚如下: 1、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身份犯,要求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一般主体不构成本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正确司法认定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正确司法认定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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