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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不能达成共识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由法院判决解决争议。对于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对于...
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诉讼,财产分配原则基本是一人一半 但是对于有确实证据证明一方对于家庭生活之中照顾老人孩子付出较多可以适当多分共同才产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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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房子,江苏省法院的处理意见:如果房产证是婚前取得,名字男方一人,则房子属于男方所有,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可以主张分割;如果房产证是婚后取得,则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婚前首付部分,女方承担一半; 2、对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是依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你如果要主张抚养权,则要从“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对方不利”两个方面来举证和辩论; 3、子女抚养费工资月收入的20%~30%左右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1、财产问题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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