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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还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抚养费的减少 条件是:第一,供养人的供给能力降低和经济收放减少。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等;第二,被抚养人需求的减少。如当初因特殊原因抚养费数额订得很高,现特殊情况已消失,或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临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继女愿意负担的。 3、抚养费的免除 第一、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自己的收入可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二、供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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