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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可以挂户口。根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非直系亲属迁入的,需要长期在亲属家中居住。请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在此居住证明和亲属...
1、不可以:户口投靠类迁移的,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关投靠迁移; 2、并且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而且当地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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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户口投靠类迁移的,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关投靠迁移; 2、并且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而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该项。《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户口挂靠的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不是直系亲属,不可以办理户口本挂失。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第一百零九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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