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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诉民事赔偿怎么办

2021-10-01
根据新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当是没有争议的。然而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却语焉不详,在司法实践中不无疑惑、争议。否定观点称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否则有违基本法理,必将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而不能发挥应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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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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