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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行为的客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机关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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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并当场列出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扣押物品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加强群众监督,证明扣押情况。第二,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对被扣押物品进行清晰的检查,并当场列出两份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其家属,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发现地点、扣押时间等。,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盖章。现场列出的清单不得涂改。任何必须更正的清单都必须由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证人签字或盖章,或重新列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的来源,从而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与案件有关的扣押物品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扣押物品的丢失或个别调查人员擅自截留被扣押物品,也可以防止个别被扣押物品的人无理要求未被扣押物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扣押行为的客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扣押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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