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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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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之一。一、什么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所谓“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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