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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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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将责任问题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严重后果、赔偿能力和肇事行为具有的法定情形相结合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关系: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 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 无驾驶资格驾驶的; ③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 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 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这四种关系中,事故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特征的具体说明。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某行为是否构成某犯罪的标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性过失犯罪,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即该事故通常是由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因此,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考虑肇事者的过失大小与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直接关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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