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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12-01
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大多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造成的。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我们应该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是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而是大胆尝试以物偿还债务。只要有实现价值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打折收款,以免错过收款机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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