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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的赃物的定价标准是:以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流通领域的商品;以购进价计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以农贸市场同类产品...
按当前市场价,结合折旧价。《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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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很多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盗窃的不同情形也作出了规定: (1)数额较大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在昆明市地区,盗窃800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2)多次盗窃的,也就是在公安机关处有统计,盗窃行为已超过三次,此前的盗窃金额可能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录在案; (3)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与金额、次数均没有关系,只要被抓现行或受害人有证据提供盗窃者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是通过进入其居所实施的,则成立入户盗窃行为; (4)携带凶器盗窃,因盗窃本身是威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携带凶器盗窃,司法机关一般认为盗窃者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故携带凶器盗窃也没有数额的要求; (5)扒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论有相通之处,都很有可能因盗窃行为发生其他伤害行为,故对扒窃也没有数额的限制。 所以,如果盗窃没有赃物,司法机关会结合上述情形做具体处理。
盗窃物品的价值,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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