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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的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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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范围: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的基本,它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1、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无法判断是谁实施的行为。2、员工。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责任;4、建筑物等地上物造成损害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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