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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6
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女与张男准备登记结婚。他们双方都是再婚,各有一个小孩。为筹备结婚,陈女出钱购买了一套住宅。另外,陈女还有一个店面出租。这两件不动产都是她的个人财产。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陈希望与张做婚前财产公证,但张不愿意。如果他们对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的话,婚后这两件不动产是否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因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二人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则店面为陈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陈女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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