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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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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起诉学校,如果和其他学生有关,那么将该学生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现行规定,您可以向肇事同学的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饮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如果学校未尽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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