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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首先就要考虑适不适合关押,然后选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必须到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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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首先就要考虑适不适合关押,然后选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必须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不适合关押时,才可以以有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其次,有病需要治疗的话,要向驻所检察官申请就诊。若看守所的医务室无法满足就诊需要,就要及时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申请保外就医。最后,假如有病是因为刑讯逼供比如是打、冻、晒、饿或者疲劳审讯造成的,要及时提出控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犯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候审。第27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如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首先就要考虑适不适合关押,然后选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必须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不适合关押时,才可以以有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其次,有病需要治疗的话,要向驻所检察官申请就诊。若看守所的医务室无法满足就诊需要,就要及时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申请保外就医。最后,假如有病是因为刑讯逼供比如是打、冻、晒、饿或者疲劳审讯造成的,要及时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犯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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