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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 2、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 3、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
我国刑法对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规定是: 1、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 2、销售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 3、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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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规定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者销售瘦肉精养殖的动物,也应当立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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