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部门进行,一般专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的鉴定,既可以是工伤,也可以是非工伤或者因病,鉴定的目的,就是根据科学的鉴定标...
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残疾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残疾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从性质上讲,劳动能力鉴定是残疾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上看,劳动能力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1、申请鉴定的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本人、近亲属、雇主;伤残鉴定申请人只能是伤者本人。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的申请;残疾鉴定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3、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同时提交的材料包括:员工工伤认定决定、员工工伤医疗相关材料(包括员工个人情况、员工工伤情况、医疗机构诊断材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功能、街道跑步结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总结、病历、残疾诊断证明等。4、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残疾鉴定的申请时间是医疗结束后。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替代GB/T16180一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2]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B. 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