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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怪。大概地说,劳动仲裁调解书上所写的,就是仲裁的结果,当然会写明所有事实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自然不会写“谁谁谁存在过错”这种...
仲裁可以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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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签字后,不可以再反悔。劳动仲裁调解书系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依法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并且是在合法且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调解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仲裁调解书即生效。,不能再反悔。法律规定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调解申请是指企业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或集体合同等。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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