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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行政诉讼需注意: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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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应当注意: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涉外婚姻登记注意事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二)经居住地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确定管辖法院: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委托律师:1。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委托。二、在国外一方,不回国可委托律师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而不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的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3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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