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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
解散的情形共有五种: 1、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通过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章程没有规定解散事由时,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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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约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决议解散:股东会火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可能导致的解散;因公司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4、行政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护被撤销; 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清算具体包括如下费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的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等。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具体事由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除了一般性的规定外,新公司法还对中小股东股权利益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新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将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股东,在公司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权10%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一定份额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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