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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为人有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则其应当赔偿的财产数额为其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数额或者其违法所得的数额。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没有具体数额规定。依据《最高人民大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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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没有具体数额规定。依据《最高人民大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有两个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常见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商业广告、商品装饰、书刊封面、印刷挂历等。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制作和使用肖像;(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损害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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