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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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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公路、水利、通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拆迁、改造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拆迁、改造及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电力建设标准与电力设施产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成的公共工程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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