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股权法第三人为隐名股东的责任

2021-11-04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不能以名义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协议被视为无效;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渠道;其他法律风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