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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思是指,合伙企业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获取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伙、退伙;以及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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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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