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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
离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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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为先,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诉讼离婚,法院可以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这属于民法典对于婚姻家事领域新增的规定,也就是说,出轨、家暴等都会影响财产分割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在此做出了新增的规定,那就是明确表示人民法院会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性权益。如果是因对方出轨、家暴等情况导致离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会影响法院的判决,一定程度上属于立法的进步。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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