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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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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准》一、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完成,在执行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犯新罪不需要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进行处罚。二、前罪尚未执行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日起停止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日或假释日起继续计算的追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用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三、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了新罪,如果犯了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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