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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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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三)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八)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职能转变,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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