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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因意思不真实而变更;因一方违约而变更合同。
。 合同签定后双方就有按约履行的义务,目前您只是因为个人原因想退房,则您必须从合同及其他事实入手,找到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如,对方是否逾期交房,实测面积是否与合同上的面积有较大出入等等,否则,您的单方解约行为很难得到支持。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您的贷款申请出现了问题,比如申请失败或者审批的数额少于申请的数额,则您可以行使单方解约的权利。 如果您想拥有一套完备的方案,还需要对购房相关细节进行分析,需要您进一步提交材料。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据此,房改房产生的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建设投资为国家、单位统包,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住房建设投资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针对职工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历史事实,为保障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职工负担住房消费资金的实际困难,国家以房改房的形式对职工进行补偿。相应的,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即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低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该规定以计算工龄折扣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具有确定的指向性,即房改房政策售房单位的职工,而排斥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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