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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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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进行,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征地工作。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可以实行连片征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按项目征地,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市政府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有计划预征。 3、按项目征用土地,依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并发出征地通知书; (3)、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面积和界址; (4)、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5)、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批准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4、《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被征地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5、被征地单位应当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政府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国家(含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急需征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作好土地征用工作。 土地纠纷时间较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多次调解不成,及时处理确有困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征用。在实施征地前,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争议各方对争议土地进行勘测,将争议的原因、土地类型、面积、界址予以登记。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有关争议范围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支付。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征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按征地协议约定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 未按征地协议约定向被征地单位付清征地补偿费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出让。 8、按项目征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预付拟征土地的补偿费总额的50%。拟征土地未获批准或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征用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计息退还预付款;土地征用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放弃受让土地使用权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预付款可抵充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预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征地协议签订时的有关补偿标准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签订预征协议后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0%付给被征地单位,其余在两年内付清;两年内未付清的部分,按同期物价增长指数计算拨付。开发需要使用土地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30日将剩余的征地补偿费付给被征地单位。 10、预征的土地,在开发前仍由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耕种,不得撂荒,不得栽种多年生长农作物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60日通知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限期清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未在限期内清除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处置,对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再补偿,而对种植的农作物可作适当赔偿。 11、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 征地补偿费中除属于个人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如数付给本人外,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转入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费。 在征得村民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擅自将征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纠正。 12、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土地虽未被全部征用,但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的,被征地单位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上的,按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将与被征土地面积相应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13、被征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村民委员会按征地协议确定的数量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给予办理转户、粮食关系等手续。 在文章的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海口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的这样的一个问题范围实在是有些大,海口直接管辖的农村的数量可能高达上百个,但是大家通过海口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也能看得出来,只要是为了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乡镇级人民政府互相配合的,共同制定农村的征地补偿方案,因此具体的标准这个365平台上面是没办法给大家提供的。
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也称为基本农田,根据种植作物的类型补贴标准为,旱田作物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15.6万元。 除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征收标准为,旱田5.3万元,水田9万元,菜田15万元。 村民住宅、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为,平均每亩13.6万元,空闲地块、荒山、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很多村民会觉得这些征地补贴有些高,自己根本拿不到这么多,征地补贴分为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补贴为种植作物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一般为种植作物年产值的16倍。
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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