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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开发商在变更商品房规划、设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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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改变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购房者的,可以退房,但是你是否能证明开发商改变了规划设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你这似乎并不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退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属于严重影响居住,法官自由裁量。你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问题,但仔细查验了房屋,并发现了问题则应及时书面提出要求修复,否则可以拒绝接受交房,由此影响迟延交房的,属于开发商违约。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发程序行事,我们经常提到的“五证”就是开发商履行合法开发程序的证明。但有些开发商由于开发程序的不完善,或者擅自变更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者在规划等方面有对购房人不利的方面,所以不愿意让买受人看到项目存在的缺陷,不出示“五证”的原件,或者只出示复印件、或只出示复印件的部分,使买受人无法了解土地是否存在抵押、开发商是否改变规划用地、是否严格按规划及事先的承诺行事。这样做的结果是剥夺了买方的知情权,完全根据卖方的解释来判断项目的优劣,使违反法规的开发商得以顺利地销售楼盘,等竣工后看到实际情况买方才大呼上当,这样就为以后双方的冲突埋下了隐患。你有权要求将“五证”列为合同的附件,在此也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在格式合同中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强化开发商的守法意识和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小区规划 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擅自改变规划是违法的。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是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市政规划作出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经许可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应在获得批准之后进行。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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