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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过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应当报废,车主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
车辆超过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应当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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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连续3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车辆,将实行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车辆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强制报废。所有人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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