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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⒉对于量...
1、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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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⒉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想象竞合犯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显然存在弦外之音。 《刑法》第204条便是个例外。该法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此法条的理解要分两部分,一是所骗退税款正好等于缴纳的税款的,这种情况应定为偷税罪;二是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则应分别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比如,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对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则应该认定其中骗取的100万为偷税罪,其余80万则应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我国《刑法》在总则篇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但在分则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原则,如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通说认为,牵连犯、吸收犯和想象竟合犯是处断一罪。如果行为人一旦通过假报出口骗取了200万的税款,其中100万是他原来交的,另外100万不是他交的,这种情况只有一个行为,却犯了两个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这是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但这种情况下应数罪并罚。这是一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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