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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合作框架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2022-07-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之日止(以孰早之日确定)(以下简称“排他期”),公司拥有独家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乙方承诺其自身并保证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其他任何企业、自然人、团体或实体协商、谈判或参与讨论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待转让的股权或与该第三方达成任何意向性协议。 在排他期内, (1)如乙方或目标公司违反本条第一款约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其他任何企业、自然人、团体或实体协商、谈判或参与讨论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待转让的股权或与该第三方达成任何意向性协议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2)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收购营创三征而收购其他与营创三征相同或实质类似业务的公司,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双方同意,在甲方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程序公开披露本次交易信息之前,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次交易向任何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双方各自正式签署聘用协议及保密协议的专业顾问除外)。 如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失效而失去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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