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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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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交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已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本法第200条的规定情况之一,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本法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现调停书损害国家利益,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报,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抵抗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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