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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案底,开不了。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 2.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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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案底,开不了。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 2.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当事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后,就会在相应的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犯罪人员应该进行犯罪信息登记。
有犯罪记录,不能分别建立相关记录信息库,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录。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会在相应的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犯罪人员应当登记犯罪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间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相关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了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相关记录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通报有效的刑事判决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发送给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查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不得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司法机关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案底,开不了。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后,就会在相应的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犯罪人员应该进行犯罪信息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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