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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一)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四)...
在我国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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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第一、未到的,人都没有到,当然是不给办理了。第二、非双方自愿的,比如说受父母的一个逼迫或者受其他原因的一个胁迫。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这个当然不能办,涉嫌重婚。第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第五、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那么第四第五这个其实跟优生优育都相关的。那么现如今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证的人是越来越多了,除了有内地的居民,还有港澳台的同胞,华人、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等等。针对不同情况的当事人办理结婚证的这个所需要求的材料是不一样的。但要是不符合结婚登记的一个条件,最终登记机关是不给予办理结婚证的。
离婚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任何一方认为感情不和了,无论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分,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么根据的规定,离婚不予受理通常是对男方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因为这是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保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前一次起诉没有判离,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没有特殊情况同一个原告不能再次起诉离婚,只能等半年以后,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也可以受理,比如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因为婚外情怀孕或,这种女方有严重过错的,男方可以不受此限制而起诉离婚。当然,这是才有的限制,如果双方,民政局那是没有此项限制的,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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