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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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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实际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由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指标;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改定和简单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是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不同于其他涉及财产转让和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担保缺陷的义务。出卖人对其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品瑕疵的担保义务。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第二,确定标的物无瑕疵。 确保标的物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 第四,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你们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你们的地位是出租人,作为出租人,你们在出卖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是否通知,由你们举证证明。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尽到了通知义务,对方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你们能否举证证明你们尽到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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