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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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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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