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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
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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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影响其依法运用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
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服务模块(版块),免费向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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