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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区分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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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果该知识产权收益是在双方结婚前获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
首先需要区分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相关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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