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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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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的;(二)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三)未编制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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