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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没有送达的,可以反悔。如果是私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
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一般无法后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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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后是否能反悔: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已去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也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不能反悔。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的,可以在诉讼中对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反悔。
车祸私了签了协议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在法律层面一般是表达为可撤销。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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