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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承认情况下可以强制清算吗

2021-11-21
可以,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者因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法院强制清算可以建立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过程的进展,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如果股东不能自行清算,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但公司不自行清算 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关于强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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