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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由下可知,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
人民法院异地拘留被执行人的规定是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案发地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是司法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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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案问题的通知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执行羁押,不得将留置、治安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司法拘留的人员关押在看守所。 对办案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异地羁押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批准。 看守所发现被羁押人员中有错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通知办案单位核实纠正,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法院对应当执行缓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罪犯收到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回当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时间较长,有的多达几月,甚至几年主要是因为:缓刑执行通知一般要经过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多数外地缓刑罪犯接到执行通知书需要1-2月时间才能回到当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到的,也许半年、一年后才能检查发现,这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其考验期限就实际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缓刑罪犯有别于羁押罪犯的执行刑期,罪犯在回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前的这段时间,实际上都是处于无监管状态现行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缓刑罪犯无假外出期间应扣除考验执行期限,而对缓刑罪犯长时间不回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的,没有规定对其扣除执行期和应当收监如果派出所以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考验时间为准,那么该罪犯的考验期就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这不但不利于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改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那些自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接受监管改造的其他缓刑罪犯,也不能体现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应当修改,缓刑考验期限不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缓刑罪犯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希望一切顺利
法院异地执行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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