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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犯上诉状如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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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父。联系电话:*********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母。联系电话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被告人):***,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市**区**镇**村*组*组,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事实和理由: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XXX女儿XX, 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 18岁,抚养 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XXX儿子XX, 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XXX婆婆XXX,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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