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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联合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后转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经审查,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会签后,由受理部门退回主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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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申请人是公民,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联合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后转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经审查,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会签后,由受理部门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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