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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放线、验线、验槽程序擅自施工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补办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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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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