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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村民,如果你是城市市民当然不可以买农村宅基地搞建设。农村土地建设也需要当地村委会同意,经过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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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3、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4、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5、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权限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各市、县政府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规定外,当报批的土地同时涉及农转用和征收,并且征收的批准权限低于农转用的批准权限时,由有权批准农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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