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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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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获到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获到,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两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一百零二条限定:有下列票据欺诈做法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四)签发无可靠资本来源的汇票、本票,欺骗资本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做法之一的。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做法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承兑汇票背书应该持续并且由真实业务往来单位持续背书转让,否则,有可能触及上述限定而被追究职责。另外,如果另一方恶意获到票据,另一方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下是相关限定:《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到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获到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到不符合本法限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会计科目中的其他货币资金只是指本企业开具的,收到的商业汇票是别人企业出具的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类,而非货币类),对你企业来说是应收票据;债务人交来的银行汇票是别人企业下的其他货币资金,当然不能摆在本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 当收到的汇票通过银行把资金正式转入本公司帐户上后,该资金才真正成为本公司的银行存款。如果本公司再出具银行汇票,这才能记入本公司的“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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